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和現行法律相比,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并對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重點領域水污染防治等重要問題制定了規范化、法治化的措施。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先后在1996年和2008年進行兩次修訂。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對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后指出,當前我國水環境質量仍不容樂觀,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年4月,國務院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對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實“水十條”確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突出問題,修改、增加了多處內容。其中,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責任。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指出,未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并授權其根據達標需要提出更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草案還規定,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公眾與環境信息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表示,這強化對地方政府的問責和約束。此次最主要遵循新思路,即“督企”之外還要“督政”。環保法特別強調地方政府在地方的環境治理、保護方面要承擔主要責任。此次更明確,如果沒有達成地方水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必須要制定達標的時間表,要采取行動。
“水十條”中明確,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這次草案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動協調機制,加強水污染聯合防治。為提升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規定要明確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有關開發建設活動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流域生態功能。
